寵物管理辦法

第一條  宗旨

為管理本社區住戶飼養之寵物並維護社區環境衛生,住戶安全及安寧,特訂定本管理辦法。

 

第二條  管理規定

一、本管理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為制定之法源依據。
『住戶飼養寵物,不得妨礙公共衛生、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。但法令或規約另有飼養寵物之規定時,從其規定。』

二、本社區規約雖無規定不得飼養寵物,但本委員會制定本管理辦法為維護本社區之共同利益為出發點,社區住戶皆應共同遵守。

三、住戶飼養寵物須遵守下列各點:

1、    所飼養之寵物須為合法之物種,例如:不得飼養保育類、走私進口之動物。

2、    所飼養之寵物須為安全性高之動物,例如:毒蛇及獅子、老虎等類之猛獸,皆不得飼養,以防獸性爆發時容易傷人。

3、    飼養之寵物應按時注射防疫疫苗,以防傳染病發生。

4、    住戶如有飼養寵物,其寵物須放養於自家範圍內,不得養在公共門廳或梯間等公共空間內。

5、    寵物不得進入本社區所有室內公共設施空間。

6、    攜帶寵物散步或活動時,飼主須將動物牽綁或隨時在旁邊照顧。

7、    飼養寵物之飼主應注意維護整潔及環境衛生,不得任其寵物隨地大小便或隨便啃食花草樹木等。

8、    較兇悍或會亂吠之動物,飼主在應將所飼養之寵物戴上口罩,以保障其它住戶之安全及安寧。

 

第三條 罰則

住戶飼養寵物如違反上述管理規定之其中任何一項者,原則以勸導協調改善之,累犯、嚴重者得限制飼養,或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。

 

第四條  附則

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得經由管理委員會議決後增減修訂,並公告實施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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