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車場管理辦法
一、總則
為維護本大樓停車場之秩序及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,特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專用使用者
本停車場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或本大樓之租借等使用者,依其責任範圍專用使用之。
三、使用目的
本停車場專供停車使用,不得用於其他用途或堆放雜物。
四、使用守則
各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將其所有之車位,出租、出借於本社區住戶以外之第三者使用,也不得佔用本停車場他人車位使用,以維持道德秩序。
五、管理規定
(一)停車場備有緊急求救按鈕,緊急情事發生或遭跟蹤、脅迫時,可藉由此裝置與管理中心連繫,增進安全。
(二)區分所有權人應就自己責任範圍內予以管理,不得向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員,請求車輛之事故、毀損、失竊或其他人身事故之損害賠償。
(三)區分所有權人之約定專有車位除應依使用執照所載,為汽車停放用途外不得置放汽車以外之雜物或工具。
六、遵守事項
(一)停車場出入口、斜坡路、停車場內必須減速慢行。
(二)車輛應停放於適當位置內,不得停在其他車位上。
(三)不得發出妨礙他人之噪音。
(四)離開時,須先確定門窗、門閘是否關妥,以防失竊、損傷等。
(五)停車設施或機械如有損壞,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,並聽從指示修復。
(六)紅燈亮時,應先讓出場車先行;待綠燈時,再行進入車場。
(七)禁止放置其他物品,如有遺失,恕不負責。
(八)煙蒂、火柴等應先確認已完全熄火,方能丟棄,以免造成災害。
(九)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或讓搭載危險物品之車輛停放。
(十)除建方規劃設施外,不得變更停車場之原狀及用途。
(十一)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場所,切勿停放於騎樓、大廳門口及大門兩側。
七、附則
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得經由管理委員會議決後增減修訂,並公告實施。